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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单足球官网首页

发布时间:2023-12-03 19:53:54      发布人:小编  浏览量: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北单足球官网首页、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333,360,000股为基数,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53,340,800.00元。

  因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0,000.00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为了维护持有公司已公开流通A股股票股东(简称“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持有公司限售A股股票股东(简称“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6472元(含税),流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091元(含税)。

  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业务未发生变化。主要业务是以煤替代石油生产高端化工产品,具体包括:(1)煤制烯烃,即以煤、焦炭、焦炉气为原料生产甲醇,再以甲醇为原料生产聚乙烯、聚丙烯;(2)焦化,即将原煤洗选为精煤,再用精煤进行炼焦生产焦炭;(3)精细化工,以煤制烯烃、炼焦业务的副产品生产MTBE、纯苯、工业萘、改质沥青、蒽油等精细化工产品。

  生产运行:公司在保障安全、环保的前提下,以销定产,以产促销;不断优化生产系统、工艺和管理,实现生产的长周期稳定运行,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成本;能够快速适应市场反应,在稳定生产的同时灵活转产新牌号产品。

  技术研发:公司采取内部研发与内外部联合研发的模式,与国内外知名高校与科研机构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以降低原辅料与能源消耗、提高产品质量与性能、增加产品品种与规格为主线,提升现有业务的市场竞争力;逐步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与集成应用,谋求未来高端化、差异化的优势。

  产品营销:公司具备完善的营销体系,实行灵活的销售政策,合理优化产品区域布局,优化仓储物流,强化渠道建设,加强客户服务及管理,确保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稳步提升。货款结算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方式。

  原料供应:公司高度重视自有煤炭资源储备,优化煤炭资源的开发利用。同时充分利用周边丰富的煤炭资源,与国有大型煤矿建立长期战略合作,确保原料供应稳定。

  行业情况见“第四节经营情况讨论与分析”之“二、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四)行业经营性信息分析。”

  4.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 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2020年5月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二期)跟踪评级报告(2020)》,审定结果维持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稳定;维持“16宝丰02”的债项信用等级为AA+。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2,772.8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7.39%,利润总额524,868.91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6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462,276.8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1.59%。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3,810,501.29万元,较期初增长14.45%,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2,590,034.75万元,较期初增长10.91%。

  6 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移动办公平台等方式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党彦宝先生召集,公司董事、总裁刘元管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同时公司独立董事梁龙虎先生、郭瑞琴女士、赵恩慧女士向公司董事会递交了《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并将在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述职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履职情况报告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0年度履职情况报告》。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预计。公司关联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公司及下属公司、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不会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2020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6)。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1-007)。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同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编制的《公司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7,333,360,000股为基数,拟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8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2,053,340,800元。

  因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0,000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补偿以后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26472元(含税),流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股利0.32091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

  经审议,董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程序、年报内容、格式符合相关文件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全文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党彦宝、卢军回避表决,非关联董事就此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表决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真实、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21-009)。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公司拟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0)。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子公司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400亿元,办理担保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年。上述担保金额为最高担保限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限额内签署公司2021年度公司担保事项(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提供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本次拟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拟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3元/股(含),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公司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本次回购实施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3)。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项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公司在大力推进现代煤化工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高度聚焦新能源产业,积极探索以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发展新路径。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电解水制氢与煤化工融合的产业发展模式,加快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发展进程,同意公司新增内部机构,在北京注册设立“宝丰碳中和研究院”,作为公司开展“碳中和”专业领域科研平台。研究院将重点进行碳中和相关领域应用技术引进、技术转化与落地实施;研判碳中和领域政策趋势和市场形势,为企业市场布局提供决策依据等,最终为化工行业从根本上实现零碳排放和绿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和战略支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14)。

  以上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 公司2020年度实际发生及2021年度预计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故不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该项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1、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董事党彦宝先生、卢军先生、雍武先生回避表决。

  2、独立董事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公司与关联方的采购、销售和租赁交易均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续性业务,交易的进行有利于公司降低生产成本,保障生产稳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议案时,关联董事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一致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

  由于公司关联方数量较多,公司将预计与单一关联人发生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进行单独列示,300万元(含)及以下的零星采购、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的其他关联方进行合并列示。

  经营范围:废旧塑料的回收和再利用;塑料纺织袋、农膜、工业用袋的生产、加工、销售;五金建材销售;机械设备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煤炭、焦炭的销售运输;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蒽油、酚油、1、3-丁二烯、丙烯腈、乙烯、戊烷、氨、氨水、粗苯、改质沥青、氢氧化钠、氯化二乙基铝、苯乙烯、洗油、甲醇、二甲苯、纯苯、液氧、液氮、丁烷、石脑油、1-丁烯、三乙基铝、硫磺、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丙烷、石脑油、1-丁烯、三乙基铝、硫磺、液化石脑气、液化天然气、丙烷、煤焦油、甲基叔丁基醚、甲基丁烷、二甲苯异构体混合物销售。

  经营范围:法律法规明确或国务院决定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无须审批的,企业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范围:食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农林种植;牧草种植、加工、销售;苗木、土特产、农产品、水果、预包装食品的销售;枸杞种植、加工及销售;枸杞深加工产品的研发、生产、推广、咨询服务、销售;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生产、销售;畜禽养殖;生态农业观光旅游;会议展览;货物进出口业务。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宁东加油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党彦全、宁夏峰腾塑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廷、宁夏宝丰生态牧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党彦江,均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党彦宝先生的直系、旁系亲属,宁夏汇丰祥分布式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党彦宝,根据《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以上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与本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不存在履约能力障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各项物资采购、销售、房屋租赁等关联交易,均依照市场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合作系公司正常业务发展的需要,交易价格依照市场情况公平、合理确定,结算时间和方式按照公司统一政策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项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对关联方不会形成依赖。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其中,限售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472元(含税),流通股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91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0年12月31日,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6,711,109,289.35元。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司2020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80元(含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7,333,36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2,053,340,8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占公司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比例为44.42%。

  因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0,000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做出补偿。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1.公司现有流通股份总数1,994,270,000股,流通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金额为81,583,476.06元。计算公式为:流通股股东分摊的捐赠额=捐赠总额×(流通A股股票数÷总股本)=300,000,000元×(1,994,270,000股÷7,333,360,000股)。

  2.限售股股东持有公司股票5,339,090,000股,按本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1,494,945,200.00元;补偿流通股股东81,583,476.06元后,应派发现金红利1,413,361,723.94元,折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6472元(含税)。流通股股东按本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8元(含税)计算,应派发现金红利558,395,600.00元;获得上述补偿后,应派发现金红利639,979,076.06元,折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32091元(含税)。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1、公司提出的以限售股股东承担捐赠用于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充分考虑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本次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不会影响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公司对该议案履行的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保障了股东合理的投资回报,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同意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针对公司分红比例较高且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相对较高的情形,我们进行了调研,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现金流充裕,为更好地回馈广大投资者,公司决定进行2020年年度现金分红。我们认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提出的由限售股股东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使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义务由限售股股东全部承担,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意通过该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关于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提供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金额:公司及子公司预计对内蒙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提供担保总额不超过400亿元,本次担保前,公司没有发生对外担保。

  为支持内蒙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加快融资进度,降低融资成本,拟对内蒙子公司融资提供不超过400亿元的担保额度,办理担保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年。上述担保金额为最高限额担保,具体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以实际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内蒙古宝丰煤基新材料有限公司4×100万吨/年煤制烯烃示范项目建设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事项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代理人)在上述担保限额内签署融资担保事项(文件)。

  2.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里格经济开发区图克项目区B326室

  4.经营范围:高端煤基新材料(不含危险品)生产及销售;煤炭开采、洗选及销售;煤气化制烯烃及下游产品项目建设(不含相关危险品项目);矿用设备生产及维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维修及检测;仪表、阀门校验;内部研发、人事管理。

  (二)本公司持有内蒙子公司9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夏宝丰能源集团烯烃二厂有限公司持有其5%股权。

  上述担保额度为最高担保限额,担保协议的具体内容以实际签署的担保合同为准。

  本次担保是为支持内蒙子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内部资源优化配置,降低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本公司对该子公司有绝对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董事会及独立董事同意为该项目建设贷款提供担保,办理该担保事项的授权期限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2年。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拟回购股份的用途:本次回购股份拟作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的股票来源。

  ● 拟回购股份的规模: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

  ● 相关股东是否存在减持计划: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均无减持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2021年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回购股份相关事项,独立董事就本次回购事宜及相关授权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公司决定以集中竞价的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推进公司股价与内在价值相匹配,增强市场信心,促进股东价值最大化。本次回购的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股权激励。

  (四)本次回购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个交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本次拟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不高于4亿元,上限未超出下限的1倍。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上限人民币4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6.0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537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21%;若按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人民币2亿元(含)、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人民币26.03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份数量约为768万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0.11%。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本次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3元/股(含),不高于公司董事会通过回购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等其他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做相应调整。

  假设本次实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本方案项下的最高限额且全部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全部予以锁定,则公司股权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未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则本次回购股份予以注销。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总资产为38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259亿元,流动资产49亿元。假设本次回购均价为26.03元/股,资金上限4亿元(含)全部使用完毕,按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测算,回购资金分别约占公司总资产、净资产、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1.0%、1.5%、8.2%,占比较低。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认为本次股份回购金额,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十)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合规性、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等相关事项的意见

  1.本次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用于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方案内容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判断,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升公司价值,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股份事项。

  (十一)上市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是否买卖本公司股份,是否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及其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情况说明:

  经自查,公司高管林卫国先生于2020年12月通过二级市场增持7000股公司股票。控股股东宁夏宝丰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通过大宗交易转让于2020年4-5月从二级市场增持的股份3282.3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45%。林卫国先生买入公司股份、宝丰集团大宗交易与本次回购方案不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除此之外,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形,不存在与本次回购方案存在利益冲突,不存在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十二)上市公司向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问询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等是否存在减持计划的具体情况:

  经问询,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3个月、未来6个月无明确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未来拟实施股票减持计划,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和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股份转让。若未能如期实施该计划,未使用部分将依法予以注销,若发生注销情形,公司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本次回购的股份应当在披露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持续经营,不会导致公司发生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后续股份注销,公司将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知债权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顺利、高效、有序地完成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相关工作,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4.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司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6.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次授权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事项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1.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3.如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生产经营、财务情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事项发生,则存在回购方案无法顺利实施的风险;

  4.本次回购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若公司未能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实施上述用途,则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注销程序的风险。

  针对上述风险,公司保证将在正常运营的前提下,努力推进本次回购方案的顺利实施,如出现上述风险导致公司本次回购方案无法实施,公司将根据风险影响程度择机修订回购方案或终止实施。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于2021年2月26日以电子邮件、移动办公平台等方式向公司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2021年3月10日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夏云女士召集并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公司在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上,严格按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要求进行管控,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投项目需要,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募集资金的使用未与募投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生产经营情况良好,业绩符合预期,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既考虑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也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对现金分红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提出的由限售股股东补偿流通股股东的差异化分红方案,使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义务由限售股股东全部承担,维护了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意通过该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1.《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格式和内容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从各个方面线年年度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3.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5.公司监事会认为,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运作规范,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职务时,无违法、违规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全文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摘要》。

  为助力宁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践行做有社会责任感企业的使命,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

  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相应必要的法定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关联交易真实、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关联交易公告》。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且该内部控制制度体系适应公司经营管理需要,保证公司经营活动的有序开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相关内容。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过去12个月与同一关联人进行交易的累计次数1次,金额合计30,000万元。

  3.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因本次捐赠导致每股收益减少的金额通过差额现金分红方式做出全额补偿。

  (一)为助力宁夏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积极践行做有责任感企业的使命,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简称“燕宝基金会”或“基金会”)以现金方式捐赠30,000万元,用于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及其他公益活动。

  (二)燕宝基金会为党彦宝夫妇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党彦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向燕宝基金会的捐赠金额为30,000万元,公司与不同关联人之间关于捐赠的关联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燕宝基金会为党彦宝夫妇发起设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党彦宝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业务范围:资助教育、卫生事业和老年福利服务事宜、救助孤寡病残等、为基金会保值、增值开展投资活动,受捐赠开展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项目,资助和开展其他公益活动。

  7.燕宝基金会自2011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以捐资助学为主的公益慈善事业。

  燕宝基金会系由党彦宝夫妇发起的基金会。2010年12月3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发了《关于同意成立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的批复》(编号为宁民发〔2010〕184号),同意成立燕宝基金会,燕宝基金会相应领取了《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燕宝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来源于党彦宝及边海燕捐赠。燕宝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自设立以来一直坚持依法规范运作。

  燕宝基金会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认证的合法慈善基金会,因其为非公募基金会,无法对外募资,其收入主要来源于宝丰能源向其捐赠资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章程》对基金会的性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的设置、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重大事项的决议程序、公益资助项目及年度报告的公示等内容进行了规定。燕宝基金会由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是燕宝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本届理事会组成人员为党彦宝(理事长、公司董事长)、边海燕(理事、党彦宝配偶)、卢军(理事、公司董事)、夏云(理事、公司监事会主席)、耿楠(理事);本届监事为郑存孝(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本届会长为党彦宝(兼)、副会长为张昭、秘书长马冬梅。重大募捐、投资活动等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2/3以上理事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每年确定年度捐资助学及公益慈善支出计划及额度,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负责具体事项落实。同时聘请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计,根据审计报告,燕宝基金会资金的主要支出去向为捐资助学,2017年至2019年捐资助学现金流出占业务活动成本现金流出的比例分别为90.10%、94.87% 、95.76%。

  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事项,除必要的人员工资和行政支出等管理费用外,燕宝基金会2018至2020年度的资金支出范围均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界定的公益事业项目。

  燕宝基金会的捐赠支出流出主要为:开展教育扶贫,支持贫困地区教育事业发展;奖励重点中小学优秀教师,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在移民安置区捐建卫生院,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资助开展其他形式的公益慈善活动。不存在将捐赠资金转移支付给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的情形,也不存在已计提而长期未拨付的情况。

  燕宝慈善基金会每年将审计报告、现金收支报告及慈善项目报告在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公司捐赠主要用于“教育扶贫”为核心的公益慈善事业,本次捐赠资金通过燕宝慈善基金会对户籍在宁夏14个县区、8个乡镇范围内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实施全覆盖奖励资助;除以上县区乡镇外宁夏其他市县区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考入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本科生进行奖励资助;对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及城市贫困户的高职生、高中生进行奖励资助。本科生每人每年奖励4000元,连续奖励4年;高职、高中生每人每年资助2000元,连续资助3年。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可在8月20号前申请奖励资助,经所在学校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汇总提交燕宝基金会复审,基金会每年从9月份到12月份对复审通过的学生发放捐赠奖学金;对已持续受奖励资助学生,基金会每年从2月份到12月份按照计划发放奖助学金。

  本次捐赠通过董事会审议后,公司对基金会的捐赠支出将根据基金会的捐助计划实行分期分批支付。

  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充裕,本次捐赠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和未来发展造成影响。为了维护流通股股东利益,公司限售股股东拟对流通股股东因本次捐赠导致每股收益减少的金额做出全额补偿。具体补偿方案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该关联交易事项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的独立性没有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宁夏燕宝慈善基金会捐赠的议案》,关联董事党彦宝、卢军回避表决。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在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前已经获得了公司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议案时,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基本信息。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安永华明”)于1992年9月成立,2012年8月完成本土化转制,从一家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制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安永华明总部设在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截至2020年末拥有合伙人189人,首席合伙人为毛鞍宁先生。安永华明一直以来注重人才培养,截至2020年末拥有执业注册会计师1582人,其中拥有证券相关业务服务经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超过1000人,注册会计师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372人。安永华明2019年度业务总收入43.75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42.06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7.53亿元。2019年度A股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共计94家,收费总额4.82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1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安永华明具有良好的投资者保护能力,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职业保险,保险涵盖北京总所和全部分所。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安永华明近三年不存在任何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安永华明及从业人员近三年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以及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曾两次收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涉及从业人员十三人次。前述出具警示函的决定属监督管理措施,并非行政处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监督管理措施不影响安永华明继续承接或执行证券服务业务和其他业务。

  (1)项目合伙人为孙芳女士,于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3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将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2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2)质量控制复核人赵毅智先生,于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1995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将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复核4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以及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②拟第二签字注册会计师吕乐先生,于201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7年开始在安永华明执业,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1家上市公司年报/内控审计,涉及的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2.诚信记录。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

  3.独立性。安永华明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因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公司董事会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2021年度审计费用。2020年度公司审计费用为460万元(包含内部控制审计收费60万元)。

  经公司审核委员会审核,认为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有足够的投资者保护能力,上述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本期签字会计师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且近三年均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交易所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况。因此,同意董事会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的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就续聘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事前认可:我们认真审议了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认为安永华明具备证券从业资格,且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同时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勤勉尽责、诚实守信,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按照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道德规范,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我们一致同意继续聘请安永华明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2021年度审计的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其年度审计费用。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1年度审计机构及支付审计费用的议案》。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收到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公司回购股份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拟提议回购部分公司股份。

  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一方面有利于激发员工活力,强化员工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健全和完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及资深人员、核心业务及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机制;另一方面向市场展示出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及员工对公司发展的长期承诺,有效增强投资人信心。

  三、提议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方式、价格区间、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6.03元/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不高于董事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若在回购期内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四、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提议人在回购期间是否存在增减持计划的说明

  本次回购预案的提议人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人在提议前6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在回购期间不存在增减持计划。

  提议人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承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推动公司尽快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事项。

  公司已就上述提议进行研究、讨论、制订具体回购方案并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事项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提议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实施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的提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议案已分别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8日、3月1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1、法人股东应持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自然人股东需持本人身份证、股票账户卡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自然人股东的授权代理人须持身份证、委托人持股凭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账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登记需附上述(一)1、2条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登记材料须在登记时间2021年3月30日17:00前送达,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将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请股东在参加会议前仔细阅读。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4月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八号——化工》有关规定和披露要求,现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2020年1-12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92,772.89万元,其中主营业务收入1,587,679.21万元,其他业务收入5,093.68万元。构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产品产销情况如下:

  以上经营数据信息来源于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仅为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概况使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告格式第16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及《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782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73,336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11.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15,496.32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15,496.32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00,000.00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9年5月9日到账,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9年5月9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19)验字第61004853_A01号)。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专户资金合计800,693.22万元;另收到存款利息及支付手续费净额2,334.30万元,募集资金账户余额为17,137.40万元,其中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尚未支付的费用447.47万元。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使用及监管等方面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保证募集资金的规范使用。

  2019年5月10日,公司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所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注:2019年7月16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夏支行向公司出具《账户平移告知函》,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的统一安排,将公司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单位银行账户全部平移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因此,公司原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开立的募集资金存储专户88888平移至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夏支行,账户平移后原账户户名及账号不变。

  2020年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19年4月30日,公司使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共计380,400.16万元。2019年5月28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专项鉴证报告》(安永华明(2019)专字第61004853_A05号)。

  2019年5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380,400.16万元。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0日出具了安永华明(2021)专字第61004853_A02号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宁夏宝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及《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十六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17年修订)》的有关要求编制,并在所有重大方面反映了截至2020年12月31日止贵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宝丰能源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在2020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公司已按《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